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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八项措施力促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日期: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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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机构节能审查行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日前,安徽省建设厅遵照建设部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八项措施。

  这八项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环节节能审查工作的有效监管。

  二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定为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是各审查机构对报审项目节能设计的内容和节能计算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出具《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四是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应定为不合格设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五是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的设计文件和图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六是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是各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今年全省将开展两次以上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各审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
  八是为保证节能审查质量,必须按工作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节能设计相关责任人及设计单位签章齐全的资料;建筑节能审查通过后,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王进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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