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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不节能设计施工者均受罚

[日期:200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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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于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新建住宅不节能,设计施工者均受罚。

  《条例》规定: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条例》明确:建筑物的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的建造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至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行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王进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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