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 物业公司只要与业主形成“事实服务”,物业公司服务好坏都对业主个人没关系,只要有人交费,全体业主就必须交费。
误区之二: 物业公司是新生事物,与现有公司有本质区别,可以不受现有公司法、合同法等等国家大法的规范,必须从新单独立法,诸如:“事实服务”(目前国家大法没有)、物业费必须无条件交,业主维权不得拒绝交物业管理费。
误区之三: 法院判决物业纠纷案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而是因为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没法服务好造成的,所以只能判业主败诉。法院不是你业主讲理的地方。
误区之四: 法院如果判物业公司败诉,老百姓的生活就没有人管理了,就会天下大乱,物业公司尽管服务不好,你也忍了吧!总比没人管强!否则,天下大乱的责任就该算在我们法院的头上了!我们可不能承担!
误区之五: 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巨增,不是因为我法院只判物业公司胜诉造成的,法院也有判一个两个业主胜诉呢!只要我法院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帮助物业公司把你们业主全体的物业费都收上来,你看他物业公司还告不告你!
误区之六: 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小区办不管物业公司的服务问题,认为这归工商部门管,我小区办只管物业公司的准入,哪个物业公司不经过我小区办批准就别想进入你想进入的市场,这个可不能归工商部门管,小区办嘛,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嘛!!他工商部门管不着物业公司!至于业主呀、服务呀别找我小区办,我小区办一无权二无钱,找我也不管,现在我小区办批准哪个物业公司在哪管理就在哪!你业主告到法院也解决不了吧?!你业主就给我乖乖交费,否则,有法院判决关你拘留所,看你交不交!只要物业公司有钱,就不愁我小区办——物业公司的主管部门缺钱!我小区办有了钱才能管理你们这些业主的问题,否则我没法管!
误区之七: 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对全体小区居民的,不可能只对你几户服务不好,你有证据也没用,政府小区办和法院只为大多数人服务,三个代表嘛!不是为你个人服务的。
误区之八: 你业主维权只能先成立居委会,再成立业委会才能维权,要么还要等物权法出台,物业公司特殊!虽然他也是经营性企业,但抓他的服务质量解决不了问题。别的公司有质量问题老百姓不满意不给钱他就会被淘汰,可不能监管物业公司的质量问题,那样会天下大乱的!
误区之九: 业主的成分太复杂,是乌合之众,联合起来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就是不满意政府,反对物业公司就是反政府,就是不安定因素!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和法院的枉法裁判是不会构成不安定的!
误区之十: 不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就是侵犯了交费业主的利益!因为物业公司是神,他象上帝一样会对所有的业主一视同仁的!我交了,你就必须交!否则我的心态就不平衡,这样就不是和谐社会!
北京有一家外地的装修公司,为了在北京立足提出“先装修后付款”,这个公司的做法是要求他的职工不管客户怎样挑毛病,挑到哪儿就改到哪儿,直到客户满意。大多数客户就是因为该公司真诚的服务态度,其实不可能完全满意也自觉付了款,该公司不但没有被“赖帐人”拖垮,生意越做越大。中国的老百姓以几千年传统的“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为精神支柱,是世界上很容易知足的老百姓。真正恶意欠费的人是不敢公开更不敢上法庭的!物业公司在选择告哪些业主时是不敢告那些不讲理的业主的!他们一般选择的是一小部分维权意识最强、真正讲理的业主告上法庭,这样法院肯定会制裁这些业主,其他的业主必然乖乖交费——达到既减少公司的诉讼成本,又到达全面收费的目的!这个事实最说明当前,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有明显的官商勾结的主观可能性并“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法院的判决一边倒,才会使如此多的物业公司恶人先告状而有恃无恐的将讲理的业主告上法庭!当前物业管理的形势是物业公司的服务无人监管,政府主管部门小区办和法院的眼睛全部盯住物业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