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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节能走上法治化轨道

[日期: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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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康华报道:日前,天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该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天津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了建筑节能工作,使该项利国惠民的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明确,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天津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矫捷介绍,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天津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从源头抓好建筑节能的保障措施。

    天津市是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新建居住建筑三步节能技术标准的城市之一。全市共建节能住宅6679万平方米,占全市既有住宅总量的46.05%,其中1992年至2000年,累计建成一步节能住宅(节能达到30%)3504万平方米;2001年至2005年建成二步节能住宅(节能达到50%)2345万平方米;2005年至今,已经建成三步节能住宅(节能达到65%)830万平方米。目前,天津冬季采暖用煤由31公斤标煤/平方米降到13公斤标煤/平方米,夏季空调节电达到48%。在不久前进行的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中,天津市被评为“十五"期间全国建筑节能先进城市,提前实现了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在《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对直辖市提出的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要达到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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