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监控设备 招标编号:CG(X)2007-0266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2楼(总统大厦北行300米) 联系电话:22896653 联 系 人:王锐 邮 编:110014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沈阳市财政局的委托,对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监控设备"以询价采购方式组织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卖方)做出对采购人(买方)最为有利的投标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密封好于2007年05月15日 13点30分之前递送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条 采购需求 监控设备若干(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表)。 注: (1)投标人投标时不允许缺项报价。 (2)现场勘察 地点:沈阳市诚信财会培训学校(沈阳市和平区7纬路10号,沈阳市公安医院对面) 联系人:李昊 联系电话:22874466、13940095629 第二条 投标文件的构成 (注意: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否则将有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的风险)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1) 2、投标报价表(格式见附件2) 3、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6年已年检,要求清晰反映企业法人年检情况记录和经营范围,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附件4)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5 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必须有) 8、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 9、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10、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供货与验收 卖方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品种及数量等,按时送货上门,负责安装到位,调试合格。买方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买方在《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付款条件 在卖方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复印件和经买方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0%);余款在6个月后,在卖方将买方签署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情况反馈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卖方。 第五条 询价小组的组成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中具有专业经济、技术资格的专家不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独立行使项目评审权。询价小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第六条 注意事项 1、投标报价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0)天内投标报价有效,在此期间内投标报价不得更改; 2、中标结果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www.sy-procurement.gov.cn )的中标公告中予以公布; 3、如果本项目所采购的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详细列示出具体差别; 4、投标人对本项目的任何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本采购项目的联系人处。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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