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刚颁布1天,丰竹园业主想行使权利
昨日,硚口丰竹园的业主们致电本报热线027-87666666说,看到国务院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他们喜出望外:10月起,只要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业。他们小区现在共有1900户左右的居民,要求换掉物业公司的有1063户。
丰竹园居民对物业意见大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丰竹园小区,业主们反映最大的问题就是“监控室变成瞎子”。因为监控成摆设,引发了偷盗、小区没有安全感等问题。记者看到小区监控室里,屏幕都是无图像,一个小屏幕上显示图像并不清晰。工作人员称,2005年底,因为设备故障拿去修理,其后情况就不清楚。
在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合约书》中,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有如下规定:小区24小时红外线电视监控,全天候保安巡逻,可视对讲系统与物业管理中心连通。
同时,一些顶楼的房子加盖了房屋,乱搭乱盖的现象在小区较为多见。
小区三期业主杨女士、余先生反映,三期的路灯全部坏了,他们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却都没有解决。
物业公司肖姓负责人说,他们去交电费,发现一个月电费在400元。他们觉得有些业主在偷电,为了查清偷电他们卡掉了路灯的电线。
丰竹园的物业管理费用是每平方0.5元,肖说,但是目前只能收到50%-60%的业主物业管理费,“一些反映问题的人不交钱,和我们对话就不可能。”
物业:这是双向选择
对于新的规定,肖姓负责人已经知晓,他说:“业主和我们是双向选择。”
在小区的运动场记者看到由物业公司拉出的一条横幅,上面写着“全体业主积极行动起来,人人参与,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肖负责人说,物业公司积极支持小区成立业委会,可以互帮互利,互相监督。
本报记者 黄蓓蕾
■条例解读
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新《条例》全文,新《条例》和《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同时实施。
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新规定更侧重保护业主权利
——中南财大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副院长张东
长江商报:您认为国务院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张东:《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别看这字面上的变化,它也是管理理念的变化。一些公司就认为是物业“管”业主,甚至还出现物业殴打业主的情况。现在是“服务”,应该是业主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服务。
长江商报:在新条例中,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这一点也是老百姓所关注的。
张东:对,这里7项重大事项原来是要求有2/3的人通过,除去“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
长江商报:新法中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这和原来比有什么意义?
张东:比如小区门栋前堆放的杂物,让整个楼栋的人上下都不方便,这个拿到业主大会上投票,其他门栋觉得不是自己的事情,可能通不过,那么杂物堆放人就会继续侵害整个楼栋的人,像这样的问题现在就有保证。新条例就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长江商报:在新条款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这是否也是一种进步?
张东:这也表明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有监督的作用。以前物业公司有自己的条例规定,现在如果业主觉得不对的,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这同时对个人权利更明确,赋予个人权利与《物权法》一致。
本报记者 黄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