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措施,韶关市建设局近日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据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根据施工许可证日期分别按两种标准进行:2007年10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必须按照《节能验收规范》有关夏热冬暖地区的要求执行,相关的建筑节能工程资料纳入建筑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档案。而2007年10月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其建筑节能分部验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执行。
韶关市建设局同时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韶关市建设局将依法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