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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

[日期: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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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不节能,不得销售。江苏省政府日前在南京召开该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并要求,江苏省城镇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50%标准,到“十一五”期末逐步过渡到建筑节能设计65%的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江苏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从前期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江苏省全程实行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民用建筑中去。”

       各级城市在规划审批时,从建筑朝向、体型系数到外墙材料等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使用玻璃幕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属专项审查,江苏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门成立专业审查委员会,进行专人、专业、专项审查。涉及到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必须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建筑节能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专项验收。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对于开发项目不得发放销售许可证,其他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江苏省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载明能耗量、节能措施等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节能等基本信息载入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使用。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整改到位,以及多次出现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将追究该地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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