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品牌管理品牌指数理论

《品牌指数标准》第一章:前言

[日期:2007-12-30]
[字体: ]

品牌指数标准QBIS2008
Qianjia Brand Awards Standard 2008

 

为了规范千家品牌实验室组织与参与的行业品牌监测行为,保证品牌监测的系统性、公开性与最大限度的公平合理性,特制订“品牌指数标准QBIS”,本标准为第一版,公布时间200811日。

 

 

 

1.     前言

 

1.1 目的
    本标准为一个机构进行行业品牌监测与结果发布提供具体操作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用户选择行业品牌提供公开的品牌数据对比资料,或称品牌排名资料,这种资料还适用于品牌研究、渠道选择品牌的数字依据。
   
本标准要求机构以专业化的品牌监测系统、长期地对品牌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品牌指数排名。
   
本标准只适用于行业品牌监测,不适用无行业特性的大众品牌监测,也不适用于综合性品牌监测。对综合类品牌监测有一定指导价值,但无法保证其结果对社会的正确指导。

 

1.2 准则
   
本标准中包含了两类规范:强制性的和建议性的。在本标准中强制性的要求使用“必须”一词,建议性的标准使用“应该”、“可能”、“希望”等词交换使用。
   
强制性规范一般适用于系统、性能、管理;其规定了绝对最低可接受的要求。

在正文、表格或图中的注释是用来强调或提供参考性建议。

 

1.3 概述

品牌指数,是指有专业的品牌监测系统作为数据支持,系统地,长期地对行业品牌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品牌指数排名的一种数据指标。它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专业的品牌监测软件系统;第二,必须系统、长期地进行监测,监测时间两年以上才能称为正式的品牌指数,在此前为测试调整阶段,均标明测试版本。第三,必须以正式的公开方式定期发布详细品牌排名数据,应详细列明品牌的每一项得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行业市场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成熟度较高的行业。行业成熟度较高是指行业市场具备一定规模,品牌相对集中,品牌对媒体和公众信息传播力量友好,有30家以上可监测的品牌。

由于本标准目前未建立起电视、广播、户外媒体、分众电视、电梯广告、站牌广告、专卖促销等媒体形式的数据模型和未进行长期数据试验,因此有媒体表现测量上的缺失,也使得品牌指数系统在大众消费品品牌监测方面存在系统缺陷,尤其是广泛使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表现形式的日用品行业,如洗发水、食品等。本标准暂时不适用这些行业领域,标准使用者必须分析行业品牌媒体选择特性。



来源:千家品牌实验室
作者: 《品牌指数标准》编写组
录入: Qedit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 《品牌指数标准》QBIS2008目录
下一篇: 《品牌指数标准》第二章:品牌指数理论依据
评论区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千家论坛    |   品牌领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