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是由全面、持续、公开地监测和评估品牌投影值的一个软件系统,它的特点如下:
(1) 以品牌2.0为基础,重点研究新媒体对品牌生态的影响;
(2) 它以行业为集合来研究,重点分析同一行业内品牌对比关系;
(3) 品牌指数不采集销售数据、利润数据,也不以这两个数据来建立模型指标。
(5) 品牌指数必须以一定时间周期为基准,如一个月、一年。
(6) 品牌指数必须以公众可实时查询的平台发布,其中必须包括网站平台。
如果一个品牌监测和评估系统对外宣称为“品牌指数”系统,必须符合以上特点。没有这个特点的不能称为品牌指数。
在国外,也有研究机构提出过类似"Nation brand index"和“brand index”的概念并对国家、城市、品牌进行了数据对比分析并公布排名数据。千家品牌指数是完全独立于这些品牌研究机构的千家品牌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在模型建立、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发布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品牌指数是建立在品牌2.0研究成果基础上的品牌监测系统。
4.1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要求:
4.1.1 理论依据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要求数据模型应以品牌2.0理论,尤其是品牌生态投影分析理论为基础,采用投影值比值还原品牌值比值的方法。
4.1.2 监测数量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规定应对行业内至少10个及以上独立品牌进行系统监测,少于10个独立品牌的指数不能称为行业品牌指数。建议的行业品牌监测规模应为30个以上,为保证监测的效率与质量,监测的品牌数量也不应高于100个。
4.1.3 监测周期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必须以月为监测周期,并应连续监测。连续监测并发布三年以上的系统称为正式的“品牌指数监测系统”或简称“品牌指数”,连续监测并发布时间少于三年的系统,应在明显的位置注明“测试”或Beta。
4.1.4 监测指标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规定监测指标为品牌识别、信息化建设、渠道建设、客户拓展、媒体表现(电视媒体、广播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等)、搜索力、市场活动、口碑八项,不同的行业品牌指数应按照这八项进行数据模型设计,标准允许不同行业领域对这八项指标进行调整,可修改或增减不超过两项的指标,但品牌识别和口碑这两项不允许减少。媒体表现包括电视媒体、广播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等,但各行业只需选择对行业最有影响力的一个以上媒体形式,对大多数专业性行业来说,只需选择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大众消费品行业领域,将需要全面监测这些所有媒体形式,本标准目前不支持除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外的媒体表现的监测。
4.1.5 数据录入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原始数据的录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应采用标准的数据采集系统,原始数据应清晰可查,统计过程自动完成。获得千家品牌实验室认证的品牌指数录入操作人员称为品牌领航员。
4.1.6 数据计算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必须对每一个监测品牌同时公布各指标得分和总得分,并按照总得分与其它品牌的总得分进行对比排名。系统应具备数据自动汇总计算功能。
4.1.7 数据发布 品牌指数监测系统自动生成的行业品牌指数数据必须通过网站形式发布。发布网站名为行业品牌指数,并在首页放置最新一期行业品牌指数内容,在明显位置放置所有品牌指数历史数据供用户查询。
品牌指数数据还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 行业平面媒体。
(2) 其它行业网站或行业论坛。品牌指数发布机构有义务向这些网站提供品牌指数调用代码。
(3) 电子杂志和内刊
行业媒体、大众媒体对行业品牌指数的资料引用应事先征得行业品牌指数发布机构的同意,列入行业品牌监测范围的企业和普通用户可不用经由品牌指数发布机构的许可直接引用。
4.1.9 品牌指数的衍生用途 品牌指数的另一个重要的用途是作为每年一度的品牌评奖的最重要、最原始的依据。年度行业十大品牌奖根据该年的行业品牌指数排名数据汇总计算并评议与修正产生。评奖过程包括初选资格,入围通知,初始名单,评议修正名单,通知排名、最终排名与获奖通知六个过程。对不参加排名的品牌和不参加颁奖典礼的品牌我们均会做出具体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