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品牌评奖的命名规则
品牌评奖分为“十大品牌奖”、“最佳品牌奖”和“品牌单项奖”,都有严格的命名规则。不论何种品牌评奖,每个评奖项目产生的获奖品牌数量不得超过10个。
十大品牌奖的完整奖项名命名标准为“年份+行业+品牌奖”,如“2004年十大综合布线品牌奖”、“2007年十大智能家居品牌奖”,对应的英文表达为“year + industry + Brand Awards”。在奖项名称的正式公布场合,包括奖项介绍、评奖活动介绍、颁奖典礼、奖项榜单中必须以中英文对照方式列明。获奖品牌获得的荣誉可称为“年份+行业+品牌”,如“2004年十大综合布线品牌”,对应的英文表达为“year + industry + Brand”。获奖品牌可在荣誉名称后加上名次,如广州安居宝荣获“2007年十大智能家居品牌”第一名。
十大品牌奖必须颁发出10个包含1-10名名次的奖牌与获奖证书。名次不得重复和缺失。
当品牌评奖数量低于10家时,不能命名为“十大品牌奖”,只能以“最佳品牌奖”或“品牌单项奖”命名。
6.2 最佳品牌奖
对行业内品牌评奖时,获奖品牌数量超过2个却又未达到10个,均以“最佳品牌奖”名称颁发,如“2007年最佳智能建筑管理系统品牌奖”。对应的英文表达为“The Best + industry + Brand Awards”,如“The Best Intelligent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Awards”。在奖项名称的正式公布场合,包括奖项介绍、评奖活动介绍、颁奖典礼、奖项榜单中必须以中英文对照方式列明。
最佳品牌奖颁发数量不少于2个,不得多于10个,最佳品牌奖不列明名次。
获奖品牌获得的荣誉可称为“年份+行业+品牌”,如“2007年最佳智能建筑管理系统品牌”,对应的英文表达为“year + industry + Brand”,如“The Best Intelligent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6.3 品牌单项奖
品牌评选机构可根据列入品牌指数监测范围的品牌在品牌识别、信息化建设、渠道建设、客户拓展、媒体表现、搜索力、市场活动、口碑等八项指标上的品牌建设成就为品牌颁发“品牌单项奖”。
同一奖项名称的品牌单项奖颁发数量不得多于3个。品牌单项奖不列明名次。
品牌单项奖的命名规则为“年份+行业+单项指标+品牌奖”,如“2007年布线新锐品牌奖”,必须同时列出英文表达。按照品牌评奖的原始依据---品牌指数的指标分类,可设立的品牌单项奖分布如下:
(1)品牌创新奖。依据:品牌识别上的创新,品牌管理上的创新。
(2)信息化建设奖。依据:品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成就突出。
(3)渠道建设奖。依据:品牌在渠道建设方面成就突出。
(4)客户拓展奖。依据:品牌在客户拓展上表现突出,获得客户认可。
(5)媒体通路建设奖。依据:品牌注重媒体通路建议,获得主流媒体的广泛认同和积极配合。
(6)搜索力表现奖。依据。品牌注重网站建议、注重品牌信息的网络传播与分享。
(7)市场表现奖、市场贡献奖、市场拓展奖。依据:品牌在市场拓展方面表现突出。
(8)口碑奖、项目应用奖、企业公民行为奖、论坛推荐奖、博客推荐奖。依据:品牌获得的口碑。
品牌单项奖仅限于对品牌识别、信息化建设、渠道建设、客户拓展、媒体表现、搜索力、市场活动、口碑等八项指标上在品牌建设上有突出表现的品牌而设立,而不包括涉及具体技术、产品、销量的奖励评奖,因为品牌评奖的原始依据—品牌指数并不包含对技术、产品、质量、销量的监测。因此品牌评奖不能包含“**技术奖”、“**产品奖”、“**质量奖”、“**销量奖”这样的奖项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