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家居

关于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10年04月23日     千家网

[导读]

2010建科培训字第[59]号

各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已经正式出版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规范建筑市场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准确内涵,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我中心邀请了标准编制、修改的住建部专家,决定举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培训班”。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人员;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房地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房地产开发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一、二级建造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二、主要内容
(一)当前我国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现状、主要问题和对策及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及意义;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的编制原则、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的主要内容及规定、条文说明:(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五)新、旧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摘录内容与新修订内容的协调及案例分析;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贯彻实施中的难点问题解决;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企业标准化工作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落实;
(八)各地方标准的修改完善、技术交流及典型案例分析。

三、培训方式
(一)为保证授课质量,届时将邀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专家到会讲演、交流。并发放最新相关资料。欢迎学员准备相关问题现场交流咨询答疑。
(二)培训结束颁发中国科学研究院科技干部培训中心《结业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依据。

四、时间及地点(开班前5天为报名截止日期)
2010年06月04日—06日        深圳

五、培训费用与报名办法
        凡参加培训的每位同志须交(培训费、会务费、场地费、专家费、证书工本费、资料费)1080元。食宿、调研统一安排自愿选择,费用自理。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传真或寄至:
       联系人: 李燕欢
       传真电话:(020)85563469
       报名电话:(020)85563465
       邮箱:yoyo@qianjia.com

    秘书处将根据报名表提前7天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培训地点、乘车路线、接站、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宜。

六、其它事项
1、学员完成规定学时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2、为便于组织管理,欢迎有关主管部门集体组团参加,集体组织6人以上免领队培训费;15人以上免领队培训、食宿费;20人以上免领队培训、食宿费及返程机(车)票。

关于举办“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宣贯培训班的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邮编

 

通讯地址

 

电话

 

联 系 人

 

传真

 

 

性别

职务

部门

联系电话/手机或QQ

时间/地点

 

 

 

 

 

 

 

 

 

 

 

 

 

 

 

 

 

 

 

 

 

 

 

 

 

 

 

 

 

 

 

 

 

 

 

 

 

 

 

 

 

 

声明: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自其它平台,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若有侵权或异议请联系我们。

千家智客微信公众号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千家智客微信公众号(qianjiacom),随时随地知晓智能行业天下事!

编辑:

相关推荐

100/100字符

全部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