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明确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类型和流程,落实各部门修缮维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类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

桥梁(包括公路型和城市道路型)、古井等其他类型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维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是指对历史建筑及其设备、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维护修理,恢复其历史风貌和改善房屋安全的工程行为,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以及因保护和使用需要,对建筑结构、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改善。按程度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管理办法  

(一)保养维护: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修整养护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行为。

(二)修缮加固:为保护历史建筑及其价值要素所必需的修缮加固措施,具体见《珠海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申请表》中保养维护以外的修缮维护行为。

第四条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原则,促进历史建筑修缮利用。

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资金,结合实际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补助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指引,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修缮维护方案进行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历史建筑修缮维护的技术事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巡查监督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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