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4月1号起施行。新《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此外,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不落实节能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一系列节能激励措施写入法律。笔者认为惩罚与奖励并用将使中国的建筑节能提升到新的高度。让我们了解一下我国现在的能源消耗现状:2006年,按现行汇率测算...[全文]
让我们了解一下我国的能源消耗现状:2006年,按现行汇率测算,我国GDP总量占世界的比重约为5.5%,但能源、资源消耗却在世界上占的比重较高,能源消耗24.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的15%左右。与此同时,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仍然居高不下,根据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城乡430多亿平方米的存量建筑中,达到节能标准的仅占5%左右;即使是新建筑,也有90%以上仍属于高能耗建筑。现状十分严峻,只有节能降耗才能带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文]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修改后的节能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全文]

   

修改后的节能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全文]

修改后的节能法专设“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全文]
   
 
修改后的节能法用“激励措施”一章,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如对列入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全文]
 

有些地方、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筑节能与当地气候环境等地理因素关系密切。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更有利于建筑节能。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全文]

   
此次新《节能法》出台为建筑节能指明了方向,新《节约能源法》指出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可见新《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新修改的节约能源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提出了许多新制度,原有的一些制度也更加完善。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新《节约能源法》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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