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HT500配电环境智能监控系统的使用条件、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等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261-2008 继电器和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 7267-2003 电力系统二次回路控制、保护屏及柜基本尺寸系列
GB/T 13729-2002 远动终端设备
GB/T 14598.9-2010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3部分:电气骚扰试验 辐射电磁场抗扰度(IEC 60255-22-3-2007,IDT)
GB/T 14598.10-2012 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 第22-4部分:电气骚扰试验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EC 60255-22-4-2008,IDT)
GB/T 14598.13-2008 电气继电器 第22-1部分:量度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电气骚扰试验1 MHz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EC 60255-22-1-2007,MOD)
DL/T 634.5101-2002 远动设备及子系统 第5-101部分:传输规约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GB 5038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要求
DL/T 634.5104-2002 远动设备及子系统 第5-104部分:传输规约 采用标准传输协议子集IEC60870-5-101网络访问
DL/T 667-1999 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 传输规约 第103篇
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JB/T 5777.2-2002 电力系统二次电路用控制及继电保护屏(柜、台)通用技术条件
3.
系统规格
3.1 型号及其含义
HT-500
产品系列号
企业代码
3.2 系统组成结构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系统遵循分散、分层、分布式思想,系统采用IEC61850标准统一建模。系统主要由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及视频监控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辅助系统组成。
3.3系统硬件配置
CPU主频:2G以上;
内 存:1G以上;
硬 盘:80G以上;
音 箱:可选配作音响报警;
同时配置鼠标、键盘、声卡等。
3.4 系统软件平台
操作系统 Windows 7;
数据库 SQL
Server/MySQL。
3.5 系统安装及外形尺寸
视频处理单元、环境数据采集单元等主要设备采用集中式组屏,电子围栏主机室外安装,温湿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摄像机、水浸传感器等前端设备根据现场应用情况分散安装,前端设备与屏内设备之间要穿管、暗线连接。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机箱结构采用1U结构,外形和安装开孔尺寸如图2、3所示(单位:mm)。
3.6 系统额定参数
交流电压:220V;
交流电流:小于1A;
频率:50Hz。
4. 使用条件
4.1 正常使用条件
适用于下述条件并能正常工作。
4.1.1 环境温度:
户外:-35℃~+55℃(户外),户内:-25℃~+85℃。
4.1.2 相对湿度:5%~95%。
4.1.3 大气压力:80kPa~110kPa。
4.1.4 电源要求
(1)交流电源电压为单相220V,允许偏差-15%~+10%。
(2)交流电源频率为50Hz,允许偏差±5%。
(3)交流电源波形为正弦波,谐波含量小于5%。
4.1.5 使用场所的要求
(1)使用场所不应有剧烈振动源。
(2)环境中不应有腐蚀破坏绝缘的气体或导电介质,不应有引起火灾或爆炸的介质,不应有明显的及较严重的霉菌。
(3)使用场所应具有防御雨、雪、风、沙的设施。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及外观要求
系统中的屏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屏的外形尺寸和安装尺寸应符合GB/T7267-2003的规定。
(2)屏内各装置应有外壳防护,门应透明,以便清楚地观察液晶显示及指示信号。
(3)屏内各装置应插拔方便,接触可靠。接插件的插拔力、接触电阻、额定电流、寿命等应符合有关接插件标准的规定。屏的连接导线及连接件应符合JB/T5777.2-2002中5.5的要求。
(4)屏内的旋钮、控制开关、转换开关、按钮等操作和调整件,应操作灵活,不得有卡死、松动和接触不良等现象。
(5)屏的其它结构要求应符合JB/T5777.2的有关规定。
5.2 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
绝缘导线的敷设和连接应符合JB/T5777.2-2002中5.6的规定。
5.3 主要功能及技术参数
5.3.1
数据与状态监测功能
(1)实时监测配电房温度、湿度、SF6/O2浓度等环境信息。
(2)实时监测水浸、红外双鉴探测器等安防告警信息。
(3)集成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测变电站及设备的图像信息。
5.3.2
系统控制功能
(1)可远程控制风机、灯具启、停。
(2)可远程控制空调的启、停。
(3)集成视频监控系统,可实现摄像机的P/T/Z控制。
5.3.3实时告警功能
(1)系统可产生实时告警信息,同时可对相关的告警阀值进行设置。
(2)对于每一条告警信息均记录事件性质、事件对象、事件内容、发生时间、事件原因及其他一些描述信息。
(3)发生告警时,可配合自动推出画面,并可发出声音报警提示。
5.3.4历史数据查询功能
(1)历史数据可按照不同的组合条件进行查询。
(2)历史数据可以曲线的形式展示。
(3)告警信息以列表的形式展示,对于关联的录像和拍照事件可以直接查看录像和照片。
(4)历史数据支持以Excel文件格式进行导出备份、输出成报表,并可输出打印。
(5)系统具有录像回放功能,可支持按通道、时间、区域等组合条件来检索数据。
5.3.5系统联动功能
(1)系统支持设备间的广泛联动,设备之间的联动关系可以自由设置。
(2)当入侵行为触发报警时相关摄像机自动凝视侵入目标并启动录像功能,启动声光报警器。
(3)室内温湿度越限时,监控界面自动给出报警信息,并启动风机或相关设备。
(4)SF6发生泄漏时,可自动启动风机,同时启动声光报警器。
(5)当水浸报警时,能自动启动给排水系统。
(6) 支持开关量输入联动开关量输出,支持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开关量输入输出联动。
5.3.6综合展示功能
(1)综合应用图表、表格、图片、颜色等多种方式,综合展示各类信息。
(2)具有较强电子地图功能。支持电子地图图片导入、设备图元添加、设备信息查看及控制、设备告警提示等功能。
(3)视频监控支持多画面分割、画面全屏、图像信息(时间、地点、名称等)叠加等功能。
5.3.8主要技术参
(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小于50,000h。
(2)主机CPU正常负荷率低于30%。
(3)调用画面响应时间小于2s。
5.4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电磁兼容的型式试验项目要求
5.4.1承受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14-2010中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II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干扰过程中及干扰结束后,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5.4.2承受辐射电磁场抗扰度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9-2010中规定的试验场强为10V/m(调制前)的辐射电磁场抗扰度试验。干扰过程中及干扰结束后,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5.4.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GB/T14598.10-2012中规定的严酷等级为III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干扰过程中及干扰结束后,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5.5连续通电
出厂前,在常温下进行不小于72 h的连续通电试验,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5.6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绝缘电阻
装置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对地(即外壳或外露的非带电金属零件)之间,以及无电气联系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之间,用开路电压为500V的测试仪测定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 MΩ。
5.7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介质强度
装置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对地(即外壳或外露的非带电金属零件)之间,以及产品中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之间,应能承受2 kV(有效值)、50Hz的交流试验电压,历时1 min,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5.8 配电环境智能监控装置冲击电压
装置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对地(即外壳或外露的非带电金属零件)之间,以及产品中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的导电回路之间,应能承受冲击电压波形为标准雷电波,幅值为5 kV的试验电压,此后无绝缘损坏。检验过程中,允许出现不导致绝缘电阻损坏的闪络现象。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条件和检验用的仪表要求应符合GB/T13729-2002第4章和
JB/T5777.3-2002第3章的规定。
6.2 5.1的试验按照JB/T5777.3-2002中5.1和5.2的规定进行。
6.3 5.2的试验按照JB/T5777.3-2002中5.7的规定进行。
6.4 5.3的试验按照5.3要求进行。
6.5 5.4.1的试验按照GB/T7261-2008中25.1
的规定进行。
6.6 5.4.2的试验按照GB/T7261-2008中25.2
的规定进行。
6.7 5.4.3的试验按照GB/T7261-2008中25.3
的规定进行。
6.8 5.4.4的试验按照GB/T7261-2008中25.4
的规定进行。
6.9 5.5连续通电检查,只施加交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它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装置应工作正常,信号指示正确,通信运行正常,不应有元件损坏等异常情况出现。连续通电后,各项参数和性能符合原技术要求。
7、检验规则
7.1 系统检验类型
7.1.1 定型检验
以下情况应进行定型检验:
(a) 新产品定型前;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元器件、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c) 系统因不合格而停产,首次恢复生产时。
7.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系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后的定期检验,其周期为每4年一次;
(b) 系统停产超过上述规定周期后再恢复生产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
7.1.3 出厂检验
每套系统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具有合格证明书、质量记录文件及装箱单。
7.2 检验抽样
7.2.1
定型检验
抽样数量为1套,检验时不分组。
7.2.2
型式检验
从经过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中采取2次抽样方法。第一次抽样1套,第二次抽样1套。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定型检验
样品应符合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的要求。检验中允许对可调整的部分进行调整,不允许更换元器件。进行一次调整后,样品符合各项指标要求时,判定为合格;若进行一次调整后,性能仍不合格的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
第一次抽样检验样品符合本企标5.3~5.8项的要求,并未出现缺陷,则判定样品为合格,检验中如出现一项主要缺陷,则进行二次抽样。第二次抽样样品型式检验如未出现任何主要缺陷,则也认为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不合格。主要缺陷是指5.3。
系统经型式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应停产,直到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再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7.3.3 出厂检验
每套系统必须达到本企标5.1、5.2、5.3、5.5规定要求,才能判定为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套配电环境智能监控系统应标出以下内容:
(a) 名称及型号
(b) 制造日期及编号
(c) 公司名称、商标
8.2 包装
8.2.1 每套系统的包装按GB/T 15464-1995中防潮、防震规定进行。
8.2.2 每套系统的包装箱外面应有用不易冲洗掉的物质写上下列标志:
(a) 名称及型号
(b) 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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