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菏泽市住建局印发《菏泽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为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外地进菏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科。

建筑市场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人事科、勘察设计科、物业管理科、城市建设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及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负责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终审工作;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质量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领域及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相关行政科室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及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统一使用管理平台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

第六条,基本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信息及企业联络人及电话等登记备案信息。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等信息,以及积极拓展业务,技术进步,履行社会责任所形成的记录。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业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建筑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业企业累计三个月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处罚、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建筑业企业“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的;

(六)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传达部署不到位,未有效贯彻落实,缺席集体约谈会议,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二)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县区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2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业企业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来源:菏泽市住建局